【重要公告】113(2)教師產業研習(六年6個月)認定申請公告
依教育部104年1月14日制定公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:「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、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,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,進行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,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」。 各系所教師需於當輪次完成,已發工作聯繫單及通知信給教師 請依通知信說明辦理 審查申請文件【由此下載】 若有疑問,請洽研發處瑞霞(分機1707)或sabrina@stu.edu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