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教育部函-有關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費用支出對象,涉及特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行為之情事應依規定不得與學校進行買賣、 租賃等交易行為,詳如說明–

轉知教育部112年9月1日臺教技(三)字第1122302476號函

主旨:有關各校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以下簡稱利衝法)進行買賣、租賃等交易行為, 詳如說明,請察照。

說明:
一、邇來,發生大專校院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之費用支出對象,涉及特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行為之情事,各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之教職員應依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,教職員及其關係人應依利衝法第14條規定不得與學校進行買賣、 租賃等交易行為,如有違反應依利衝法第18條等規定辦理。

二、請各校依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」第7條與第8 條規定,或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 實施辦法」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,落實內部控制相關規範,杜絕類此案件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