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術倫理專區

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違反學術倫理:
(一)造假: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。
(二)變造:不實變更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。
(三)抄襲: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。註明出處
   不當,情節重大者,以抄襲論。
(四)由他人代寫。
(五)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。
(六)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,未適當引註。
(七)以翻譯代替論著,並未適當註明。
(八)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、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、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    交合著人證明。
(九)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、關說、利誘、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
   程序之情事,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。
(十)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。
(資料來源: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)